市场与价格,利空与利好
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地坚持胸怀天下。
持一元论的学者指出:广义的共和国概念构成了共和制的遗产......包括《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第2条以及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中所包含的一系列基本价值观。鉴于法国参议院的选举方式为间接普选,而共和国总统和国民议员均是直接选举产生,因此,若在修宪过程中参议院出现了反对国民议会或总统的意见时,通过第11条诉诸主权让人民出场似乎更具正当性。
[52] V. Michel Troper, 《Le constitutionnalisme: entre droit et politique》, in CURAP, Droit et Politique, PUF, Paris, 1993, p.91. [53] 参见高全喜:《政治宪法学:政治宪法理论,抑或政治立宪主义?》,《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29-34页。换言之,总统、总理、国民议会或参议院之中任一主体若反对修宪,均会导致程序难以启动或继续。存在暂停之后恢复程序的可能性等。一方面,受自然法影响,宪法委员会1992年审查被视为宪制权内容的宪法修正案,尽管宪法委员会无权实质审查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但仍然间接地评估了此类法律。第 3 款确认自由行政为地方公法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规 定的条件下,通过选举产生的议会自由行政,享有行使职权所需的条例规定权。
国会即议会两院联席会议的唯一任务是代表人民批准议会两院通过的文本,但不能对文本进行修改。三、宪法修改的实践运行:模糊的界限 由上可知,第89条启动修宪程序的重要特点在于要求行政机构内部必须取得共识以提出宪法修改草案,并得到议会两院的同意。比如,为了有效地促进行政执法和侦查的衔接,搭建反洗钱预警与执法协作链。
而实现链上正义实属不易,必须充分应对区块链司法所面临的挑战,需要从技术到法律程序规则作出体系化的准备。除了法院的推动之外,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分别发力,只是称谓不同,更多表述为数字司法或智慧司法。而金融、政务区块链领域也存在缺乏核心技术的虚假区块链现象。其二,司法实务部门丰富的实践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三是,错误案件信息被自动执行的风险。因此,区块链的四大核心技术(账本技术、共识机制、智能合约及密码学技术)及其带来的技术优势,可以有效缓解前述隐患,弥补互联网司法的技术性短板。
笔者倾向于技术层面的理解,即互联网技术改造、重塑后的司法模式。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传统司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核实程序,法院在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才能作出有罪判决,这是一场基于严格事实查明顺序、无外在技术预测与自动化推动的裁判程序。事实上,这些主题是传统司法迈向互联网司法路途上的重要内容,更是数字时代司法追逐数字正义绕不开的话题。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件中曾给出司法区块链的概念,比如2019年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广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标准:存证平台数据格式规范》,将司法区块链定义为一种在司法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法务事务处理的模式。
202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探索庭审文件存证验证、电子票据存证验证、文书签收可信操作、诉讼费变更可信操作、网上阅卷可信操作5类试点场景。这可能导致各地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技术标准和存证规则的不统一,进而造成区域间的差异。前者比如,搭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匿名犯罪的预警侦查平台,鉴于实践中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诈骗、传销、网赌、涉恐、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手段也愈加隐蔽,因此,通过海量地址+精准的算法模型+便捷的区块链一键取证,通过一个涉案地址就可以分析出完整的资金流向,定位涉嫌犯罪嫌疑人身份。这也是司法系统在证据、举证及存证领域内最前沿的探索。
这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与诉讼规则的首度融合。对于区块链而言,让价值流通起来才是其真正的使命,而联盟链是当下最适合将技术和业务结合起来的形态,其目标与价值取向是,打造真实供应链以保证数据的透明,打造实时供应链以做到高效响应,具有司法落地的可行性。
(二)区块链司法的技术架构:许可型区块链 从本质上来说,区块链是一个采用分布式一致性算法的数据库。如此一来,整个刑事司法生态将随之改变。
为了提高区块链的运转效率,可以压缩链上数据,比如限于案号、当事人信息及相关证据等文件的哈希值。从区块链+侦查的视角来看,其主要解决如何通过区块链技术提升侦查效能,同时确保数据安全与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美国的佛蒙特州在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司法领域时便受此困扰。三是司法之外的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区块链技术的认知误区与盲区。从司法公正的视角来看,监管的重点是确保技术中立与平台中立。另外,区块链是实质意义的刀刃向内的监督技术,司法实务部门能否有足够的勇气接受该技术也有待观察。
从实践来看,如何让司法机关达成区块链的价值共识乃目前的工作重心。司法机关应当摆脱技术怀疑主义与技术至上主义两个极端,采用技术审慎主义路径。
同时也要密切关注,区块链司法面临着来自技术风险与合法合规方面的双重挑战。具体方案是,根据司法程序与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的要求,打造司法区块链技术标准,实现全流程的合法合规。
二是,互联网司法还在成长过程之中,一些传统的司法机制未能及时被更新,尚存在技术短板,不能满足数字时代对司法高效能的追求、对数字化犯罪的有效控制。不同的司法部门、第三方机构之间担心信息被泄露,这会导致数据壁垒现象,并且已经在实践中阻碍了司法大数据的生成。
同时,建立可插拔全链账本协议,主要适用于取证、存证环节,比如侦查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程序将操作行为全流程记录于区块链,即将区块链技术直接应用于侦查人员的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再通过实名认证、电子签名、时间戳技术形成并存储于云平台。传统刑事司法以司法主体的接触为表征,司法程序的运行以司法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为主要推动力,直接言词是基础性原则乃应有之义,在此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接触式司法。另外,培养区块链技术与司法的复合型人才也亟待推进。从技术特点来看,区块链不仅是一项技术革新,其广泛适用还意味着治理的变革:可以成为实现价值互联的全新信息化基础设施,重构社会信任格局,这将引发行业变革并催生新业态。
治理层面的互联网的司法以及两者的综合。二是,区块链数据的真实性风险。
摘要:区块链技术主要解决信息交换与共享中的信任和安全问题,其融入司法领域,可以独特的方式重塑现有司法行为和司法程序。二是司法内部因素,即现行司法系统在容纳、衔接区块链技术方面的不足。
在事实认定方面,预测算法让某些证据具备了真实有效性的假定功能,互联网司法因此又增加另外一个特性——预测性。由此,在刑事司法领域可以搭建很多应用场景。
本文拟围绕区块链技术融入司法并催生的新业态这一重要现象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期为司法的数字化转型贡献力量。第三,司法机关应当在适用区块链技术时,明确告知利害关系人,甚至给予抗辩权与异议权,比如区块链技术适用于非羁押强制措施,应当告知被追诉人。这主要体现于智能合约之中。如此一来,区块链技术融入刑事司法系统,因为其安全性能的有限性,数据信息上链后的安全隐患会影响区块链司法的适用前景。
当下,虽然区块链还没有像TCP/IP协议一样成为互联网的标准底层协议,但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基本结构的互联网技术在不断走向成熟,区块链互联网即区块链化的全新互联网,在不远的将来会悄然而至。由此拓展开来,刑事司法正当程序可以从上述三个标准来综合判断。
从区块链+检察视角来看,重点从法律监督与检察工作区域合作两个场景入手。但我国目前的刑事证据法规则体系,对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融入显然没有做好充分准备。
而互联网司法却可能颠覆上述程序特征。其风险在于,如果智能合约触发条件出现错误与失误,比如将其应用于电子卷宗建设中,一旦失误写入了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内容,系统仍然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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